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此間透露,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在廣泛征求各級法院和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解釋稿已經基本成熟,并將通過相關程序審議批準后公布實施。
【立法動因】
現(xiàn)實需要
1993年公司法頒布以來,公司制度獲得了健康成長與發(fā)展,特別是新公司法的修訂與實施,給我國公司制度進一步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公司糾紛案件是近十年以來民商事審判領域發(fā)展起來的案件類型,目前已經在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占據重要地位。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迅速發(fā)展和公司法的修訂實施,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糾紛案件數(shù)量進一步增多。準確適用公司法、妥善審理好公司糾紛案件,為公司治理提供法律引導,為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成為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
立法缺陷
由于成文法固有的缺陷,也由于公司法律生活的復雜與多變,即便是修訂后的新公司法也不能窮盡公司實踐中的所有問題。其中有一些問題,諸如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和公司法并軌、集團公司的法律規(guī)制等,伴隨著實踐的需求,需要將來進一步立法加以解決。對那些公司法已經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但缺乏實務操作標準的問題,則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
【最新動態(tài)】
新公司法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著手收集了司法實踐中需求最為迫切的一系列問題,并就其中公司設立和股東出資、股權確認、股權轉讓、股東權益訴訟、股東代表訴訟以及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等問題,分別起草制定了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在廣泛征求各級法院和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解釋稿已經基本成熟,并將通過相關程序審議批準后公布實施。
【熱點問題】
自然人股東能否以人力資本作為出資?
對于人力資本是否可作為非貨幣財產的出資范圍,新公司法未予明確!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14條則明文禁止包括勞務在內的6種出資方式,其中勞務是否包含人力資本,實務中存在分歧。目前浦東新區(qū)法院已受理了多起涉及自然人股東以人力資本出資而引發(fā)的糾紛案件。由于司法機關與公司登記機關對該問題的認識與把握不一致,由此產生分歧。
公司股東超越有限責任公司50人上限怎么辦?
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50人的股東上限沒有突破。實務中遇到近50個股東組成的公司,其多名隱名投資人提起確權之訴,一旦確認其股東身份,則股東人數(shù)將超過50人。有的股權轉讓合同,一人轉讓給多人,也會出現(xiàn)這種情形。此時,是否應確權?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如何確定?實務中一般還是可以認定合同有效,但客觀上就會存在導致股東人數(shù)大大超過50人的問題。
章程或協(xié)議約定的除權程序與公司法規(guī)定不一致怎么辦?
實務中經常遇到,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或股東簽字承諾,一旦發(fā)生約定事項,公司便免除行為人之股東資格。為此,被除權之股東常以公司除名決議無效為由提起訴訟,認為其股東資格是固有權,章程及約定不能隨意剝奪。公司則往往認為簽字的章程等于有效的法律。
■ 相關鏈接:公司法案件審理面臨九大困惑亟待司法解釋明確
在修訂后的公司法頒布兩周年之際,“全國法院公司法理論與實踐論壇”于2007年10月26日至27日在江蘇常州舉行。與會法官、學者就審理公司糾紛案件中遇到的問題進行了廣泛而深入地探討。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xiàn),隨著近兩年來各級法院公司訴訟案件的明顯增多,商事法官們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歸納起來,公司案件審理面臨九大困境,亟待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困境之一 司法介入點難以確定
公司法屬于典型的私法,應遵循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對公司內部法律關系的介入不得形成對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的干預。對于屬于公司自治和股東自治范疇的事務,人民法院不能越俎代皰。
但是,對于公司自治的范圍和司法介入的程度,理論上少有探討,審判實踐中對于哪些糾紛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不好界定。如,公司不按照章程規(guī)定召集股東會,股東能否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限期召集?公司股東會長期不作出分配利潤決議,股東能否請求人民院強制分配利潤?職工與職工持股會之間的糾紛能否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糾紛處理等等。
與會法官透露,對于類似糾紛是否屬于司法管轄的范圍存在很大爭議,各地法院掌握標準也不盡一。
例如,就案件發(fā)生較多的股東請求強制分配利潤糾紛,有的法院以沒有股東會的分配決議為由不受理,或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的法院則判令公司于一定時間內召開股東會對利潤分配進行表決;還有的法院根據公司可分配利潤與原告股東的持股比例直接判令公司履行有關支付義務。
困境之二 案件受理難以操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李洪堂法官認為,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試行)》中確定的18種公司訴訟糾紛案由過于粗糙,并未涵蓋當前的全部公司訴訟糾紛類型。尤其是新公司法創(chuàng)設的股東代表訴訟、股份回購訴訟、司法解散公司訴訟等新類型訴訟,目前尚無司法解釋對其案由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由此導致實踐對許多公司訴訟糾紛不易確定案由。許多法院往往將沒有案由對應的案件統(tǒng)稱為股東權益糾紛、一般股東糾紛或其他股東糾紛等,甚至有的法院將部分公司訴訟糾紛歸類于買賣、侵權等案由,這不僅不利于立案統(tǒng)計和審判流程管理,也對如何正確把握案件性質產生了不利影響。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勇介紹了公司糾紛案件管轄方面存在的問題。他說,公司訴訟糾紛案件多圍繞公司展開,但因訴訟主體較多,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比較大,有時會導致審理案件的法院實際與案件沒有多少關聯(lián),從而不利于案件的審理。另外,許多案件沒有財產標的,如果簡單按照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確定,會導致大部分難度較高的案件都集中到基層法院,與司法資源的配置不相稱。因此,如何科學確定案件的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較為棘手。
在訴訟費用的收取標準方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趙國棟法官介紹,實踐中對于某些公司訴訟糾紛案件是否屬于財產案件不好確定,如股東代表訴訟、司法解散公司、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等案件,在訴訟費用收取上做法不一。如有的法院對司法解散公司案件作為非財產案件收費,有的法院則按照公司注冊資金額計算案件受理費。其次,一些案件雖然沒有爭議的財產標的額,但審理難度普遍較大,如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股東知情權訴訟等,這些案件所花費的司法成本往往非常巨大,遠非一般的借款案件和買賣合同案件所能及,嚴格按非財產案件收取50元訴訟費則與司法成本極不相稱。
困境之三 訴訟程序難以適用
新公司法較修訂前而言,加大了可訴性。但是,實體上賦予的權利缺乏程序回應,雖然訴權問題解決了,但在實現(xiàn)訴權、保障實體權利的訴訟過程中遭遇了障礙和困難。
新公司法中有的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法上無相應程序。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段曉絹法官舉例說,如新公司法第184條規(guī)定的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案件,顯然不屬于普通程序審理的范疇,但目前無相應的特別程序可以適用,這直接影響了當事人通過訴訟保護權益、解決糾紛的效果。
另外,許多案件的訴訟主體難以確定。如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訴訟的被告是公司還是對決議投贊成票的股東或董事?股東代表訴訟中公司的訴訟地位是原告還是第三人?申請司法解散公司應以股東還是公司為被告?等等。
另處,對于司法解散公司應按普通訴訟程序還是特別程序審理、知情權訴訟應以判決抑或裁定形式作出等均沒有規(guī)定。
困境之四 法律關系難以理順
公司訴訟糾紛案件往往包含多個法律關系,既有公司內部的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員之間的關系,又有公司外部債權人與公司、股東、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既涉及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實體問題,又涉及認定公司表決是否合法的程序問題,法律關系較為復雜。而且,實踐中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往往在二人以上,并提出多個訴訟請求,既有確認之訴,又有給付和變更之訴;既有本訴,又有反訴。
李勇提供了一個案例:原告首先申請查閱公司賬簿,進而主張分配利潤;而被告則反訴請求確認原告不具有股東資格,多個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加之有些案件當事人訴訟請求又不甚明確,給人民法案審理案件帶來了不小的難度。
困境之五 法律條文難以援引
宥于歷史條件,1994年的公司法主要是作為一部公司組織法而存在,其行政管理和組織引導色彩濃厚,司法裁判明顯不足。新公司法雖然大大增強了法律規(guī)范的可訴性設計,但受我國長期以來“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方針的影響,相關規(guī)定仍然過于原則和簡單,對于眾多現(xiàn)實情形無法涵蓋。
更為關鍵的是,在我國當前的立法環(huán)境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往往是審理案件中操作性極強的規(guī)范,目前大多數(shù)民商事糾紛也都是依賴司法解釋而得以順利處理,但關于公司訴訟糾紛的司法解釋卻至今缺位。
以上種種原因造成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無法可依現(xiàn)象、裁判依據明顯不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李芹透露,許多法院只能根據上級法院對一些問題的指導性意見作為定案的依據。
困境之六 裁判文書難以表述
與傳統(tǒng)民商事糾紛主要為財產性質的給付之訴相比,公司訴訟糾紛案件的訴請內容相對多元化,有不少涉及行為。包括訴請作為的如提供會計資料供查閱,訴請不作為的如停止侵犯知情權等。
在撰寫這類案件判決主文時,判決內容無先例可循,不僅要合理確定當事人義務,還要考慮判決的可執(zhí)行性,如何作出科學、恰當且無歧義的表述非常困難。
除此之外,由于公司訴訟糾紛案件法律關系復雜,糾紛主體人數(shù)多,案件審理中經常涉及三方甚至四方和利益沖突和對立,往往涉及公司存亡、股東資金的進退、職工的就業(yè)等重大問題,使得該類案件往往難以調解,一般要判決結案。
困境之七 與行政權力難以銜接
公司訴訟糾紛案件多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內容,由于工作的出發(fā)點和適用的法律不同,加之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法規(guī)和操作規(guī)定與公司法存在一定矛盾,往往導致法院判決結果與行政管理制度存在某些沖突,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無法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認可和協(xié)助。
例如,對超越公司經營范圍的行為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而工商登記仍在強化經營范圍的法定登記制度;盡管法律法規(guī)已明確規(guī)定注冊資金、股權轉讓須經工商登記,但出于各種原因,當事人虛假注冊登記,逃避變更登記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工商行政管理無法遏制類似違法行為;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未經清算不得注銷,而實踐中公司因為連續(xù)兩年未參加年檢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的現(xiàn)象非常普遍,由此導致人民法院對清算責任認定的困難等等。
目前實踐中更為突出的矛盾是,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有關利害關系人持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要求變更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部門往往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不予辦理。
困境之八 裁判結果難以執(zhí)行
在一般的民商事案件中,如給付之訴中,只要被執(zhí)行人有履行能力,則執(zhí)行一般不成問題。而在公司訴訟糾紛中,如人民法院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確認無效或予以撤銷的,如果該決議已經實際履行,若使其恢復原狀很困難,同時還會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另外,有些案件履行標的為行為,如知情權訴訟,若義務人拒絕履行時,如何強制執(zhí)行不好操作。
困境之九 審判經驗少,難以適應審判要求
審判經驗的積累對于正確審理案件至關重要,最高法院的許多司法解釋也往往依賴于審判實踐的摸索而生成。
但是,公司訴訟糾紛案件目前絕對數(shù)量較少,某一類型案件在部分地區(qū)可能多年僅僅發(fā)生一起,而又種類繁多,人民法院及審判人員的經驗積累明顯不足。再加上對公司訴訟糾紛的審判調研不夠重視,很多民商事審判人員長期無法很好地適應該類案件的審理要求。
■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上證所將出三規(guī)則
從上海證券交易所獲悉,通過對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自查報告和整改計劃》及《公司治理整改報告》的審核發(fā)現(xiàn),在滬上市的800余家公司中,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運作不規(guī)范、內控制度不健全等諸多問題,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上證所近期將推出三項規(guī)則。
制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行為指引》,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如何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如何履行自身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予以規(guī)范。同時,對公司法規(guī)定的上市公司董事職責和義務予以細化,制定《上市公司董事勤勉盡責工作指引》,規(guī)范公司董事行為,強化其履職意識;依據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委員會確立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件責任人的認定標準,出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guī)責任人認定指引》,以明確有關責任人認定的原則及程序,從而引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責任人員,切實擔負起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責任。